民以食为天,食以安为先。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础,事关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,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切身利益。守牢粮食安全底线,必须确保肥料、农药等农资质量。这些有关肥料、农药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吗?
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,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10000元以下罚款:
(一)生产、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;
(二)假冒、伪造肥料登记证、登记证号的;
(三)生产、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。
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,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; 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10000元以下罚款:
(一)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;
(二)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;
(三)生产、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、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。
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四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认定为假农药:
(一)以非农药冒充农药;
(二)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;
(三)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、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。
禁用的农药,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、进口的农药,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,按照假农药处理。
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五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认定为劣质农药:
(一)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;
(二)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。
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,按照劣质农药处理。
《农药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二条规定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的农药,应当取得农药登记。
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,按照假农药处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**百四十七条规定:生产假农药、假兽药、假化肥,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、兽药、化肥、种子,或者生产者、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、兽药、化肥、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、兽药、化肥、种子,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购买原料化肥时请注意:
(一)从正规渠道购买,要选择合法、有规模、有信誉的农资商店购买。认准商标、厂名,看清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合格证,坚决抵制“三无”产品。
(二)警惕不良商家将劣质和过期产品低价出售,不要贪图便宜,以免因小失大。
(三)注意留存票据、植物不同生长期间的照片和视频等,一旦发现产品有问题,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、市场监管部门、消费协会等及时反映举报,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